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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鉴定人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角色,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以确保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鉴定人资格条件的概述:

专业知识条件

必须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若非本专业,则需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通常要求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

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

考察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法学知识条件

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以满足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和高层次性要求。

其他条件

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

不允许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登记程序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执业证使用期限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可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和注销

鉴定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鉴定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以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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