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鉴定人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角色,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以确保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鉴定人资格条件的概述:
专业知识条件
必须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若非本专业,则需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通常要求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
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
考察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法学知识条件
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以满足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和高层次性要求。
其他条件
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
不允许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登记程序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执业证使用期限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可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和注销
鉴定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鉴定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以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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