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有哪些赔偿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赔偿包括:
1. 经济补偿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数额支付,但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补交社保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补交社保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通常包括补缴期限、金额、方式等。
3. 未签合同的处罚 :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4. 其他赔偿 :
包括未缴纳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赔偿。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重新就业过程中遭受工资损失等其他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5. 滞纳金和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 法院裁判 :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且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劳动者在要求赔偿时,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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