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劳动仲裁的申请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涉及工资欠条等特定类型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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